您好,欢迎访问蒙城自来水厂
  • 电话
  • 微信
  • 小程序
TOP

供水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

来源:蒙城县自来水厂
发布时间 :   2023.08.31

序号

一级事项

二级事项

公开内容

公开依据

公开时限

公开渠道和载体

公开主体

1

基本信息

基本信息

企业性质、规模、经营范围、注册资本、办公地址、营业场所、联系方式、相关服务等信息。

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建城规〔20214号)

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

政府网站相关专栏、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

供水单位

领导简介及分工

公司领导班子分工情况。

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建城规〔20214号)

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

政府网站相关专栏、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

供水单位

机构设置

公开本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;公开本单位服务网点或营业网点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服务/营业时间及服务内容等信息。

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建城规〔20214号)

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

政府网站相关专栏、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

供水单位

2

公开目录及指南

信息公开目录

编制并发布本单位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。

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建城规〔20214号)

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

政府网站相关专栏、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

供水单位

信息公开指南

编制并发布本单位信息公开咨询指南。

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建城规〔20214号)

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

政府网站相关专栏、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

供水单位

3

法规标准

政策标准

公开行业性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执行与城市供气服务有关的规定、标准。

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建城规〔20214号)

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

政府网站相关专栏、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

供水单位

规章制度

公开本单位工作规则、行为准则、岗位职责、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。

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建城规〔20214号)

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

政府网站相关专栏、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

供水单位

4

服务信息

费用清单及依据

供水销售价格,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,有关收费依据。

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建城规〔20214号)

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

政府网站相关专栏、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

供水单位

办事指南

供水申请报装、过户、销户等服务项目办事指南。

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建城规〔20214号)

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

政府网站相关专栏、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

供水单位

服务范围及办事渠道

供水服务范围,供水缴费、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、时限、网点设置、服务标准、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。

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建城规〔20214号)

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

政府网站相关专栏、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

供水单位

工作计划

计划类施工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、抄表计划信息。

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建城规〔20214号)

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

政府网站相关专栏、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

供水单位

水质信息

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信息。

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建城规〔20214号)

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

政府网站相关专栏、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

供水单位

安全信息

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。

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建城规〔20214号)

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

政府网站相关专栏、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

供水单位

服务电话

咨询服务电话、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。

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建城规〔20214号)

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

政府网站相关专栏、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

供水单位